强征个税出台并非“猛如虎” 专家帮你细算税费
| 发布时间:2006-7-30 10:05:17 |
【来源:搜狐房产】 |
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进一步明确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,该通知从8月1日开始执行。个税征收政策一出,房产市场一片哗然,许多业主担忧自己出售房屋的收益将会大打折扣。“我爱我家”专家认为,此次个税落地反而会使市场前景变得更加明朗和乐观,购房者勿须惊慌。结合个税,对于业主出售时需要交纳的各项税费,“我爱我家”具体分析如下: 一、个税计算公式更加细化 本次个税政策则明确表示,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、发票等有效凭证,经税务机关审核后,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、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。即个税=(转让收入-房屋原值-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-合理费用)×20%。而在以往的税法里关于“个税”的征收公式表述较为笼统,仅表示个税缴纳是按差额征收,即(售房款-原购房款-合理费用)×20%。 二、房屋性质不同,交纳税费大不相同 为了让业主更加清楚自己所需交纳的税费情况,“我爱我家”分别对商品房、已购公房、经济适用房举例说明: (一)商品房-- 个税征收计算: l 商品房房屋原值具体为: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。 l 商品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: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土地增值税、印花税等税金。 l 商品房合理费用是指: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、住房贷款利息、手续费、公证费等费用。(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%,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0%) 案例分析: 张先生于2002年在团结湖地区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,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,现在以65万元出售。由于该套房屋在营业税征收期内,那么他需要交纳营业税、印花税和个税。 因为个税=(转让收入-房屋原值-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-合理费用)×20% 而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营业税=成交额*5.5%=65*5.5%=3.575万 印花税=成交额*0.05%=65*0.05%=0.0325万 所以个税=(65-48-3.575-0.0325-4.8)*20%万=1.7185万 该业主所要交纳税费总额为:营业税+印花税+个税=5.326万。 专家指出:就二手房市场而言,二手商品房处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占了较大比重,虽然此番征收个税,但实际算下来所交纳的个税金额却不是很多,甚至低于营业税征收税额,因此并不影响业主出售时的利益。 (二)已购公房-- 个税征收计算: l 已购公房房屋原值具体为: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,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(房超博客,房超新闻,房超说吧)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(或原产权单位)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。 l 已购公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: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土地增值税、印花税等税金。 l 已购公房合理费用是指: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、住房贷款利息、手续费、公证费等费用。(已购公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%,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5%) 案例分析: 李先生于1998年在方庄地区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子,假设房屋原值为30万,现在以50万元出售。由于该套房屋不在营业税征收期内,那么他只需交纳印花税和个税。 因为个税=(转让收入-房屋原值-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-合理费用)×20% 而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印花税=成交额*0.05%=50*0.05%=0.025万 所以个税=(50-30-0.025-4.5)*20%万=3.095 该业主所要交纳的总税费=印花税+个税=3.12万。 专家指出:由于已购公房属于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分房,最初购买者基本是以成本价购得的。随着年限的增长,房价的不断走高,其最终出售价格的与原购买价格存在较大差额空间也属正常情况,相应个税所交金额较多也是情有可原。不过已购公房大多数都已经满五年,不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,因此业主不需要交纳营业税,可以减少税费的支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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