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州买房人输了 南宁买房人却赢了
最近,南宁温州商会的潘来福向本报反映说,他在南宁遇到了一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,那就是他的爱人翁女士于2003年年初在南宁买了一套房子,由于没有及时付清房款,被开发商告上了法院,在法院判决前,付清了所有余款,最后还是被法院判为解除买卖合同;然而,类似的一起官司,南宁市的陈先生在法院判决前付清余款后,却被法院判定为维持合同。 潘来福是温州苍南人,他是一位律师,在广西南宁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已有多年。现在是南宁温州商会的法律顾问。潘来福的爱人翁女士从广西某单位获得了一项购地建房指标。根据该指标,翁女士在2003年1月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定向开发别墅房地产协议书》,参与该公司在仙葫开发区的别墅建设项目。根据协议,翁女士需先出资10万元购买别墅用地一亩,然后按工程进度按时交纳进度款,房产开发公司则以开发销售商品房的形式将房产证办到翁女士名下。 当年8月,双方又签订了一份《定向开发别墅房地产建设协议书》,约定翁女士需按开发公司的通知缴纳工程进度款,逾期30天视为违约,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收回别墅。 但是,这两份协议起初只是以翁女士的名义签订的,而翁女士却已将指标转让给了他人谢某。合同签订后,谢某在2004年8月18日前,陆续以翁女士的名义向开发公司支付了23.7万元(包括10万元的地价款和13.7万元的进度款)。 去年3月,翁女士接到开发公司的电话,要求她支付剩余的建设工程款47万余元,这时她才得知,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,谢某并未按时向开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。经过夫妻俩的仔细权衡后,将谢某告上法庭,欲将土地和建房指标收回。官司胜诉后,翁女士在去年9月20日退还了谢某前期付的钱,随后5天内又将剩余的47万余元建设工程款存入开发公司账户。然而,钱款虽已交清,开发公司却不再为她办理交房手续。 4天后,翁女士接到了当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。原来,开发公司早在9月13日就将她起诉到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,请求解除双方的定向开发协议,并要求她支付违约金。翁女士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诉,要求开发公司按约交付房子及办理房产证,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。 12月11日,青秀区法院通过审理,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了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。法院认为,根据协议,翁女士逾期30天不交款,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翁女士此后的付款行为不能对抗开发公司的解除权。 作为律师的潘来福认为,开发公司想通过诉讼解除合同,那么在法院判决解除之前,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。翁女士付完全部款项之时,合同并没有被解除。而翁女士在收到起诉状前就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,开发公司已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。 目前,翁女士已经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南宁温州商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该案给予密切关注,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。 >>>相关链接 据了解,南宁人陈先生于去年1月买了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子,房屋总价款11.8万余元,陈先生首付了20%,剩余的9.5万元选择按揭付款。 由于该房产不符合按揭条件,8月初,开发商通过邮政信函通知陈先生,尽快按约定日期办理一次性付款的相关手续。由于陈先生未付款也未前来协商,开发商便于8月底将陈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买卖合同,并判令陈先生支付违约金。 见开发商动了真格,房价又已上涨,陈先生在法院开庭的前一天,将剩余的房款一次性存入开发商的账户。然而在法庭上,开发商仍坚持解除合同。 12月10日,西乡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虽然双方明确按揭失败后选择一次性付款,但“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”所指向的手续是不明确的,陈先生接到通知后不去协商,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,况且他后来已付清了全部房款,合同目的已实现,解除合同已无必要。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,。